1.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65年6月38+00日止,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其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稅款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和研發集成。
二是對生產線寬度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產品生產企業,從2002年起實行“兩免三減”政策,即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自獲利年度起已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重復本條規定。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2年(不含)以前實際享受“兩免”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兩免”政策,從2002年起執行“三減”政策。
2002年(不含)以前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不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免稅期限和“三減”政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 94)財稅字第001號)的規定,自生產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改為“兩免三減”政策。
2002年(不含)以前已獲利,且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期滿的,不再重復執行“兩免”政策,企業所得稅“三減半”政策從2002年起執行。
2002年(不含)以前已獲利,且自獲利年度起實際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政策不滿兩年的,繼續執行剩余免稅期和“三減壹補”政策。
投資80億元以上或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
3.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和封裝企業投資者直接投資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開辦其他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和封裝企業作為資本投資,經營期限不少於五年。
按40%的稅率退還再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再投資不滿5年撤回投資的,應追回已退還的企業所得稅。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境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
在西部地區設立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封裝企業、軟件產品制造企業作為資本投資,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稅率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再投資不滿5年撤回投資的,應追回已退還的企業所得稅。
西部地區範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 54 38+0]73號)執行,即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自治區、陜西、甘肅、寧夏回族自治區。
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參照西部地區執行上述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