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作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壹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按照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 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購買 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其 所購買的國債如上市賣出,應就其賣出所得額減去本金後的增值部分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 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應稅收入額的確認
(壹)納稅入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 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木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
(二)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產品向社會進 行捐贈;按照財稅字[1996]79號文件規定的價格計算,不超過《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的捐贈比例,可以在計征所得稅時進行扣除;超過《細則》和有關文件規定的範圍和比例的部分,須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並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以產品、樣機等形式,通過廣告公司進行廣告宣傳,由企業提供證明文件,可以在計征所得稅時進行扣除;未通過廣告公司的,須按財稅字[1996]79號文件規定的價格計算,全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並計征企業所得稅。
(三)壹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賃費的處理。‘納稅人超過壹年以上租賃期,壹次收取的積賃費,出租方應就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取,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