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先征後退增值稅和免征所得稅優惠政策,其收到退還的增值稅作為企業的補貼收入在免征企業所得稅期間是否可免征所得稅?企業的營銷人員享受獎勵旅遊,旅遊開具的旅遊費企業可否在所得稅稅前列支?如不能列支應如可處理? 答: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法規不計入損益者外,應壹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並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 (94)財稅字74號 對減免或退還的流轉稅是否應並入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現明確如下: 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行後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法規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並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退還的增值稅是要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來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是如果是處在免稅期間的,是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壹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壹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 (壹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準壹九九○年壹月壹日國家統計局令第壹號發布)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壹)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關於旅遊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以及《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對貴公司所說的獎勵支出應該可以並入工資總額。雖然以上為統計局的口徑文件,不是稅法上的規定,稅法上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不過壹般執行時參照統計局的這個文件。因此我們認為企業的營銷人員享受獎勵旅遊,旅遊開具的旅遊費應並入計稅工資總額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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