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組建地方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實施意見》的通知(1993087)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3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分稅制改革後稅收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根據上述文件,總的來說,本溪國稅的征管範圍如下:
壹、國家稅務局征管範圍:
1,增值稅和消費稅
2.海關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3.各銀行總部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在北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直屬局直接征收,本溪國稅不征收)。
4.有固定中央收入的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2002年6月1至2008年6月1新設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009年6月1新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
5.2002年6月65438+10月1起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新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所得稅。
6.證券交易印花稅(滬深國稅征收,本溪國稅不征收)
7.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暫停征收)
8.車輛購置稅
9.海洋石油資源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分局征收,本溪國稅不征收)。
10,國稅局征收管理的稅收收入、滯納金、罰款收入
二。地方稅務局的征管範圍
1.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銀行、保險公司總部繳納的營業稅,以上營業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局直接征收,本溪地稅不征收);
2.企業所得稅(不含2002年6月1至2008年6月1期間地方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和新設企業繳納的所得稅),2009年6月1期間新設企業主要繳納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不含儲蓄存款個人所得稅);
4.資源稅(不含海洋石油資源稅);
5.城鎮土地使用稅;
6.土地增值稅;
7、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銀行總行和保險公司繳納的部分);
8.財產稅;
9.旅行稅;
10,印花稅;
11,屠宰稅;(停止)
12.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征);
13,契稅;
14,耕地占用稅;
15、河道工程建設維護費;
16,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17,文化建設費;
18,社會保險費;
19,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0.工會經費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