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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國稅、地稅主體稅種探析。

關於劃分國稅征管範圍的文件有: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組建地方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實施意見》的通知(1993087)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3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分稅制改革後稅收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根據上述文件,總的來說,本溪國稅的征管範圍如下:

壹、國家稅務局征管範圍:

1,增值稅和消費稅

2.海關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3.各銀行總部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在北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直屬局直接征收,本溪國稅不征收)。

4.有固定中央收入的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2002年6月1至2008年6月1新設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009年6月1新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

5.2002年6月65438+10月1起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新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所得稅。

6.證券交易印花稅(滬深國稅征收,本溪國稅不征收)

7.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暫停征收)

8.車輛購置稅

9.海洋石油資源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分局征收,本溪國稅不征收)。

10,國稅局征收管理的稅收收入、滯納金、罰款收入

二。地方稅務局的征管範圍

1.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銀行、保險公司總部繳納的營業稅,以上營業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局直接征收,本溪地稅不征收);

2.企業所得稅(不含2002年6月1至2008年6月1期間地方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和新設企業繳納的所得稅),2009年6月1期間新設企業主要繳納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不含儲蓄存款個人所得稅);

4.資源稅(不含海洋石油資源稅);

5.城鎮土地使用稅;

6.土地增值稅;

7、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銀行總行和保險公司繳納的部分);

8.財產稅;

9.旅行稅;

10,印花稅;

11,屠宰稅;(停止)

12.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征);

13,契稅;

14,耕地占用稅;

15、河道工程建設維護費;

16,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17,文化建設費;

18,社會保險費;

19,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0.工會經費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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