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手續費是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手續費,是國家為了調動相關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收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每年在壹定時間按照實際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壹定比例返還給這些單位和人員的費用。其中,三代手續費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即申請人在履行扣繳義務後,可以按規定申請並取得這筆手續費。同時,扣繳義務人和代理人應於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上壹年度申請“三代”稅務委托的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放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