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繳手續費管理的通知。
第三,“三代”的管理
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開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稅務機關不得擴大“三代”範圍和提高“三代”稅費比例。
(壹)稅務機關為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並簽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
(二)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單位或個人進行資格審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稅務機關方可委托:
1.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便於稅控和納稅,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熟悉稅收政策的專門稅務員,有承擔稅收征收條件的單位。
2.責任心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稅收政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無不良記錄的個人。
(三)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責任和義務。
(四)委托代理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代理協議文本,並出具委托代理證書。
(五)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監督代征稅款和匯繳票款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