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營改增”的稅收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500萬的計算標準為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限內提供服務累計取得的銷售額,包括減、免稅銷售額和提供境外服務的銷售額。壹般納稅人則適用壹般的稅率,實行抵扣納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簡易征收辦法。適用何種納稅人身份更有利,不能壹概而論,需要結合企業的資產、營收等財務狀況具體判定,如果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更有利,可以通過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銷售額,適用3%的簡易征收。
二、集團業務流程再造
增值稅較營業稅的壹大優勢就是可以避免重復征稅,有利於行業的細分化和專業化發展,提高生產效率。在此背景下,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將部分服務進行外包,做自己最為擅長的領域,舉個例子,“營改增”後,企業是選擇委托運輸還是使用自營車輛運輸,可以測算壹下二者的稅負差異,非獨立核算的自營運輸隊車輛運輸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用支出等項目,按照17%的增值稅稅率抵扣,而委托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費可以按照11%的稅率進行抵扣,企業集團可根據實際測算結果,進行調整優化。
三、供應商的調整
在增值稅抵扣制度下,供給方的納稅人身份直接影響購貨方的增值稅稅負。對於壹般納稅人購貨方,選擇壹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稅額抵扣。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為供給方,取得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出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貨方不能進項抵扣。因此,“營改增”後,企業可以通過選擇恰當的供給方,實現稅負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如果能夠取得由稅務機關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可按照3%的稅率作進項稅額抵扣。
四、業務性質籌劃
“營改增”後,對於壹些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領域,應積極通過籌劃向其“靠攏”,以爭取適用稅收減免政策。以“四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為例,“營改增”前,國家對“四技服務”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對“四技服務”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因此,對於科技類公司而言,對外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簽署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凸顯“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關備案義務。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四技”業務享受增值稅免稅,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下遊采購方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混業經營獨立核算
“營改增”以來,在增值稅原有17%、13%稅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礎之上又增加了6%、11%兩個低稅率,同時將納入增值稅試點的小規模企業統壹征收率為3%.這樣壹來,我國目前增值稅稅率體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據相關稅法政策,混業經營中,不同稅率項目需要分開核算,否則會統壹適用高稅率,因此,企業在“營改增”後,應對涉及的混業經營項目分開核算,以適用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六、延遲納稅技巧
通過稅務籌劃實現推遲繳納稅款,無異於獲得了壹筆無息貸款,因此,企業可以通過籌劃服務合同等方式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稅收政策規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