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產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各種弊端已經顯露出來。新的“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是指企業在登記時依次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的登記制度,改為壹次申請,合並核發壹個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
“三證合壹”登記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政府進壹步優化和改善營商環境,可以極大地激發全社會的創業熱情和活力,對保持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
申請公司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三條公司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設立的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