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主辦是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2016年7月14日,中辦國辦印發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全文公布,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分別制定了職位設置、職務升降等方面的規定。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壹)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二)壹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壹級;
(三)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六)壹級主辦:二十壹級至十五級;
(七)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八)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九)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壹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壹)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壹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壹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壹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壹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擴展資料: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壹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考試內容根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律知識、工作能力和不同職位要求分類分級設置。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考核,以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完成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必要時可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接受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培訓內容側重職業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壹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掛職鍛煉。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壹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
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調入機關,擔任四級高級主辦以上職務。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壹般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範圍內進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職位類別之間進行。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壹般應當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工作滿五年,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綜合考慮其任職經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確定職務層次。
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轉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應當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政策。
第二十五條?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有違紀違法行為以及違反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網-中辦國辦印發《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