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電動三輪上牌的新規為: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容積不得大於30ml;
凈重不應大於40kg;能由人力腳踏驅動;
30min腳踏行駛距離不應小於腳踏行駛距離7km;最高速度不應大於20km/h。
電動三輪車上牌新規定為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具體介紹如下: 規定: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壹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