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
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可以免征或者減征。
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港口、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前款規定的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中的承包經營、承包施工和自建自用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2.《關於實施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第壹條規定,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後批準的從事《目錄》中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經營的第壹筆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投產後取得的第壹筆收入。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二。本通知所稱首次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投產(含試運行)後首次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
第壹條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
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3.中草藥種植;
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5.飼養家畜和家禽;
6.收集森林產品;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海洋捕魚。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
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