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不同的林地采取不同的標準進行征收。
法律依據:《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
(壹)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預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點林區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三)臨時占用重點林區以外林地的,由縣、地(州、市)、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規定的審批權限負責預收。其中,屬於國家林業局審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於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壹)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