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後將進行稅務清繳處理。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需提交的資料(所提供資料原件用於稅務機關審核,復印件留存稅務機關)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需填寫的申請表格
《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表格可到市地方稅務局各辦稅大廳的綜合服務窗口領取,或登錄市地方稅務局互聯網站下載。
(四)業務受理部門
主管區局(稅務所)辦稅大廳的綜合服務窗口。
(五)辦理流程
1、對於國地稅***管戶,納稅人壹般須先辦理國稅註銷登記後,再到地稅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到主管區局申請清繳發票和清繳稅款。
3、納稅人辦理完清繳發票和清繳稅款後持《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前往主管區局或主管稅務所的綜合服務窗口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4、稅務人員錄入註銷稅務登記受理信息,並向納稅人發放受理回執。
5、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註銷稅務稽查(核準)6.納稅人憑主管稅務機關實施註銷稅務稽查(核準)後加蓋同意註銷意見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原註銷受理回執及稅務登記證到主管區局或主管稅務所的綜合服務窗口辦理註銷核準手續。
7、稅務人員的受理納稅人的註銷核準申請後,收回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並為納稅人開具《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