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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臺灣小商品交易市場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大隆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根據《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其他外匯管理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大隆對臺小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是指經國家批準,在廈門市同安區大隆島專門設立的開展民間對臺小商品交易活動,實行封閉管理的特定區域。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對臺小額貿易企業是指經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批準,有權從事對臺小額貿易的企業。第四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臺灣省貿易機構是指臺灣省(含金門、馬祖)的貿易機構。第五條對臺小額貿易企業應當自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批準其小額貿易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局廈門分局辦理登記,並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的批文,領取《對臺小額貿易企業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第六條對臺小額貿易企業和臺灣省貿易機構可以用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結算對臺小額貿易。第七條為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企業開立外匯賬戶,需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並憑《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和《外匯登記證》(賬戶前應加代碼“T”)在當地同壹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賬戶,並在開戶後15日內憑回執向外匯管理部門備案。該賬戶收支範圍僅限於對臺小額商品貿易項下的外匯收支,不得轉入其他類型外匯賬戶或與其他普通外貿外匯賬戶混用。對臺小額貿易企業不得在其註冊地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第八條對臺小額貿易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經批準可由外匯局保留,其結算賬戶最高額度由外匯局根據企業申請和具體情況核定。外匯指定銀行可以對超過企業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的外匯提前入賬,並通知企業自超過限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結匯;企業逾期未辦理結匯的,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向外匯局報告,外匯局應當責令企業按照規定辦理。第九條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企業以買斷方式從臺灣省進口貨物,並通過海關監管專用倉庫在交易市場銷售給零售商的,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憑以下與支付方式相對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企業外匯賬戶余額不足時,可以憑下列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付匯:

(壹)進口合同;

(二)進口付匯核銷單;

(3)啟運國(地區)為境外、貿易方式為“對臺小額貿易”(4039)並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四)相應結算方式和貿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他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購付匯申請人必須與進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經營單位和進口合同買方壹致。

在專門倉庫提取貨物的交易市場,不允許零售商購付匯,只向對臺貿易企業支付人民幣。第十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為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企業辦理結匯、售匯和結匯,並按照規定審核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企業外匯賬戶的使用進行監管。第十壹條零售商與自然人在交易市場的交易不得以外幣計價和結算,只能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

市場內企業與市場外企業之間的非貿易結算應當使用人民幣,不得以外幣計價和結算。第十二條對臺小額貿易外幣現鈔的提取和結算按照《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辦理。第十三條臺灣小額貿易企業通過交易市場向臺灣省出口貨物或者從臺灣省進口貨物,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並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申報國際收支。第十四條外匯指定銀行可憑“臺灣省主管部門”的相關有效證明和合同為臺灣省內貿易機構開立可兌換貨幣結算賬戶或人民幣賬戶;該賬戶僅限於與臺灣的小額商品貿易結算。

臺灣省地區貿易機構可兌換貨幣結算賬戶的余額可以結匯或匯出;人民幣結算賬戶的余額只能在交易市場使用。

外匯指定銀行可為持臺灣省同胞有效身份證件來交易市場從事小額貿易的個人開立可兌換貨幣或人民幣儲蓄賬戶。第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本暫行辦法為臺灣省內貿易機構開立可兌換貨幣結算賬戶或人民幣結算賬戶,監督收付,並於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賬戶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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