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只對列入條例的合同征收印花稅,對未列入條例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附件所列的服務合同,僅指“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合同在內的技術合同,按所含金額的萬分之三計征印花稅”,其他服務合同不納入征稅範圍,因此咨詢服務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擴展數據:
稅收計算方法
印花稅以應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和憑證數量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的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和收入)×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數×適用稅額標準
下列憑證可以免征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復印件和抄本,但視為原件的用戶除外;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或者養育孤、老、殘人員的學校的書面證明;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簽訂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和貼息貸款合同;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讓書;
(七)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八)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管理單位及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相關證明,廉租房承租人、經濟適用房購買人及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相關證明。
下列物品可暫免征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和畜牧業保險合同;
(二)圖書、報紙、期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
(三)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四)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準的政企脫鉤、企業(集團)重組、企業隸屬關系變更、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企業資產盤活、國有股份無償劃轉;
(5)個人買賣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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