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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壹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稅務、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經濟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勞動者依法維護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供支持和幫助。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

政府鼓勵、支持並依法保護新聞媒體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輿論監督。第六條 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等因素,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政府有關工資水平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勞動力市場價位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經與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集體協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勞動者平均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布。

工資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壹)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四)工資扣除事項;

(五)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六)有關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在其開立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支取工資性現金。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以以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按完成壹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的當日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壹次工資。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支付情況。

用人單位可以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發。

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壹份本人工資清單,工資清單必須與實際支付的工資相符。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的,應當辦理簽收手續。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托親屬或者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日期將勞動者的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賬戶。受托銀行在工資支付中發生勞動者不能按時領取工資或者工資數額差異等問題,由用人單位負責與受托銀行協調解決。第十七條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計發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預付勞動者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第十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後,在試用、實習期間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余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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