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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地區農村低保發放標準是什麽?

第壹條根據《省政府關於建立健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困難居民給予差別救助的壹種新型社會救助制度。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堅持分類保障、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和貨幣化的原則。

第三條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的農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低保。已享受城市低保的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混合家庭不再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第四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鄉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照分級負擔、多方籌資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以縣、區、鎮財政投入為主。有條件的村應當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壹定的服務和幫助。

省、市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給予適當補助。

縣鄉民政部門根據當地需要救助的低收入居民人數和實際救助水平,於當年6月提出下壹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預算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納入預算,納入縣級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賬,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誤用或挪用。

縣鄉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農村低保資金,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補助,捐贈資金全部納入農村低保專賬管理,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低保對象生活。

第六條農村低保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用水、用電、用燃料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原則上不得低於每人每年800元,並隨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

第七條農村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農村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員全年從事農副業生產和其他合法勞動經營的凈收入之和。

(壹)種植業收入包括種植糧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水果、藥材和其他經濟作物的凈收入。

(二)養殖收入,是指畜禽養殖、淡水養殖和漁業取得的凈收入。

(3)加工收入是指從手工業和餐飲業取得的凈收入。

(四)勞務收入,包括在工礦、建築、商業等企業就業和其他勞務收入。

種植、養殖、加工的收入按固定價格計算,沒有固定價格的按市場價計算。

第八條農村居民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壹)國家對撫恤優待對象發放的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助;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獎勵和榮譽津貼;

(三)學生臨時社會救濟金、生活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申請和核實保護對象的程序如下:

(壹)農村居民家庭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收入證明。

(2)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接受村民申請。村民委員會收到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後,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往來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和村民委員會討論,提出評議意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後,將保障對象名單張榜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評議,時間不少於5天。對群眾無異議的低保戶,填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連同其他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對收到的申請表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民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的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後,申請人所在村委會應及時公布審批結果,時間不少於3天,接受群眾監督。無異議的,申請人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填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領取人員花名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統計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證明》,並上報。

(六)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申請人證明材料不齊全的除外),並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發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條農村低保應每半年審核壹次。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困難家庭,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對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及時暫停低保待遇。在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全部納入保障範圍的同時,科學區分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貧困人口,建立多種形式、規範的救助方式。

第十壹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程序:

(壹)農村低保實行社會化發放,以貨幣形式發放到戶,壹般應每季度或每月發放壹次。

(二)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分配名單和金額,將財政涉農資金以“壹戶通”方式直接分配到戶。

(三)保障對象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戶主身份證,到銀行領取保障金。

第十二條停止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的程序。

(壹)由村委會停止向對象發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並收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村委會在5日內審查簽署意見後,連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壹並上報鄉鎮。

(三)鄉鎮審核後簽署意見,連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後,方可申報保障。

(四)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經縣民政部門審核後,送鄉鎮備案,留存壹份。同時,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備註欄中,註明停發時間,並填寫《農村低保停發人員花名冊》。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難群眾制定優惠政策和救助措施,解決保障對象就醫、就學、住房等實際困難,引導和幫助保障對象發展生產、脫貧致富,提高貧困群體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四條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農村低保的監督和審計,確保低保資金的及時撥付和合理使用。對虛假上市、擠占、挪用、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和處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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