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面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社會力量辦學方針,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同參與,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同發展的辦學體制。積極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參與辦學,只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利於增加教育投入,有利於擴大教育規模,提高教育質量,有利於滿足社會的教育需求,各種辦學形式都可以大膽試驗,積極探索。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以依法獨立辦學或以股份形式合資辦學,可以與政府部門或公辦學校聯合辦學,也可以按《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的規定,與境外人士和教育機構合作辦學。按隸屬關系,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社會力量可以“國有民辦”形式承辦公辦學校。三、義務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近進入公辦小學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許設立民辦小學和初中,在這個範圍內提供擇校機會。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試辦職業技術學院,或與地方政府合作,試辦“立足社區,面向社會,服務於社區發展”的,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為主的社區職業技術學院。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學校後勤設施建設,促進學校後勤服務社會化。四、舉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及其以上學歷教育的學校和舉辦以培養高新技術人才為主的較大規模的非學歷培訓機構,舉辦人或單位可按規劃、土地等建設部門的審批程序申請辦學建設用地,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的辦學用地標準及土地征用、配套費減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學校辦學用地不得轉讓或改作他用。五、企業用稅後利潤在本地投資辦學的,與其投資額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予以返還,全額用於辦學。舉辦學歷教育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取得的辦學收入,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六、民辦教育機構可以接納社會和學生家庭對學校建設、辦學的捐助。捐助款應專戶儲存,專款用於校舍建設和教學設備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產作為公***教育資產,由學校使用。七、民辦教育機構招收的外地戶口學生按《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經過市人才服務機構批準引進的民辦學歷教育機構教師,準予辦理在廈落戶手續。八、允許辦學投資者合理收回投資成本,並得到壹定回報。舉辦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學費,由市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制定最高收費標準,學校在規定幅度內自行確定具體標準,報市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備案,並可收取壹定的發展和後備金。非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由學校自行確定收費標準並報市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備案。收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並專戶儲存管理。九、民辦學校可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專業設置和招生計劃。招生計劃由下而上編報,由教育主管部門下達,可面向全國、全省招生。十、經國家、省、市批準設置的民辦學校的畢業生,在升學、就業、參加考試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的畢業生同等待遇。十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讓社會力量辦學機構教師在職稱評定、表彰獎勵、教研進修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壹樣的權利。十二、社會力量辦學機構教職員工的住房,享受公辦學校教師優先優惠待遇,納入社會住房統籌解決。優惠款項由用人單位負責。十三、社會力量辦學單位所使用的水、電、氣等費用按公辦學校的標準收取。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收取本小區內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管理、服務、衛生等費用,與公辦學校壹視同仁。十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將社會力量辦學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確保質量,依法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宏觀管理和服務指導。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督導評估,完善評價體系,督促學校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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