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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軍人撫恤優待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福建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加強我市軍人撫恤優待法制建設,促進廈門特區兩個文明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廈門市轄區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部隊)、革命傷殘軍人、農村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下簡稱優撫對象),均按照本辦法享受撫恤優待。第三條優撫工作實行國家、社會和群眾相結合,保障優撫對象和特區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四條縣、區、鎮(街道)應當建立服務優撫對象的組織網絡,制定優撫對象工作制度,動員社區相關單位和部門為優撫對象提供服務。

本市轄區內的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城鄉基層組織(含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均應依照本辦法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含鄉鎮企業)招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優撫對象。第六條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殘疾職工的同等待遇。第七條領取殘疾撫恤金的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所在區、縣衛生部門予以保障,不實行固定合同。領取殘疾撫恤金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其傷口復發所需的醫療費用,由區、縣民政部門壹次性解決;本人支付患病治療所需醫療費用有困難的,由區縣民政部門酌情解決。八是持有《困難烈士醫療費減免證》的烈士家屬,仍享受衛生部門給予的免費醫療待遇;其他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義務兵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所在區、縣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第九條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革命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或技工學校的,錄取時降低10分。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辦學校免學費,優先享受助學金。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有特殊或壹等需要的,應優先錄取到公辦托兒所、幼兒園。第十條優撫對象符合從事個體經營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優撫對象從事個體經營納稅有困難的,稅務機關應酌情給予減免。革命傷殘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殘疾人就業的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優撫對象和鄉鎮街道基層組織為增加優撫對象收入而興辦的工商經濟實體,工商和稅務部門在辦理證照、減免稅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照顧。第十壹條革命傷殘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半價優待;乘坐國內民航客機,購買票價80%的優惠票,優先購票。第十二條公用事業、郵電、商業、服務業等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照顧領取撫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屬和二等功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第十三條持有廈門市民政局核發的《廈門市革命烈士家屬優待證》的優撫對象和持有駐廈部隊士兵證的現役軍人,到市、區指定的公園、景點,免收門票。第十四條單位在分配購買住房時,應按下列規定照顧優撫對象:

(1)同等條件下,革命烈士家屬、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在部隊榮立壹等功或被軍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復員軍人優先;

(2)現役軍官和誌願兵家屬不隨軍的,按雙重職工對待;

(3)義務兵、誌願兵計入家庭住房分配人口。在征地拆遷補償中,義務兵和誌願兵應計入現有家庭人口;

(4)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住房和生活確有困難的優撫對象,由區(縣)政府優先解決住房特困戶。在拆遷、住宅修繕中,對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免收代收費用。第十五條城鎮無經濟收入、享受撫恤的烈士家屬,不得提高住房租金。居住在農村的優撫對象住房確有困難的,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審批建房用地時給予優先和照顧。第十六條來自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義務兵(含國有合同制工人)由原單位按不低於入伍前標準的工資發放。原單位撤銷或合並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合並單位出具證明。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可以參照上述標準享受優待金。

城鎮待業青年應征入伍,優待金由市財政在待業青年培訓費中列支,縣區民政局負責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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