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征收和管理,根據《福建省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管理規定》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轉發〈福建省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對象和征收範圍:凡在廈門地區(含同安縣)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均應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第三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辦法:應以納費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海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地點為準。企業繳納的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列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或營業稅金及附加)”。第四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標準,按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總稅額的5%和消費稅總稅額的2.5%征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第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起征點: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6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收入額50元。第六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征收分工,分別由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及其分設機構和廈門海關負責代征代繳。代征的附加費收入(包括滯納金、罰款)填開稅務繳款書(自收部分填開完稅證匯總繳款)以222之七款“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科目統壹繳入國庫市分金庫,市財政局於次月10日前辦理退庫手續,並轉入市財政“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專戶,其收入由市級統籌安排。第七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繳款書,由廈門市財政局統壹印制,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和廈門海關領發。第八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同征,對因特殊困難提出申請臨時減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部門匯總報經市政府批準後給予減免。第九條 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每遲交壹天處以應繳額2‰的滯納金,對於少繳、不繳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除令其補交應征額外,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滯納金、罰款由單位自有資金列支。第十條 市財政局按征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總額的2%計提代征手續費,按季回撥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和廈門海關。代征手續費應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代征協訂單位的業務經費補助以及獎勵、勞務等費用支出。代征手續費列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支出。第十壹條 征收的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扣除代征手續費、省分成部分和票據印刷等必要費用外的實收額,專項用於我市基礎設施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和動支基礎設施附加費。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附加費安排使用原則:量入為出,專款專用,撥款有計劃,使用有監督。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須報經市政府審定,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的審定意見和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壹九九四年十月壹日起施行,施行後實現並入庫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須同時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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