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劉德華演唱會,驚現廈門巨騙王鷺佳2003年初廈門騙子王鷺佳(廈門市文化局科室幹部)邀我合作公司搞演出業務,我自行投資註冊了廈門東方時代文化傳播公司手續(王用他山東親戚高雅麗的身份證在章程中占股45%,但合作中實際占股為60%)。2004年上旬我通過朋友陳健介紹上海派盛公司譚亦雋執行董事來廈門舉辦“劉德華個人演唱會”(04年10月19日在廈門市體育中心完成),當時王與我口頭兒約定聯手合作承辦、利潤四六分成(即王得六、我得四),但當王用“廈門市演出公司”名義談定承接演出條件(上海支付給王220萬元地接服務費、18萬元報批費、代理售票10%約60萬元,總計298萬元),王另用廈門世紀星演出公司手續與上海派盛公司簽定了協議(為了不使大額款項進入“世紀星演出公司”賬戶,該協議中只註明收取“上海派盛公司”5萬元服務費,大額部分均以“暗箱操作”)之後便故意拖延不與我簽約,直至演出結束王給我2萬元,其他200多萬元全部被他獨吞侵占。由於其惡意制造了沒有“協議”為證的“狀況”,王便無恥抵賴拒不承認,使我無法憑協議證據來討要應得利益。兩人因此結怨…後來經市文化局及文化系統多家單位的內部人揭露說:騙子王鷺佳從1993年起自封為總經理公開操作的“廈門市演出公司”本是壹個無證照的皮包公司,沒有任何的合法經營手續(無事業單位法人證、無工商營業執照、無國地稅務登記證、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無銀行賬戶…但有壹枚“單位印章”、有“辦公”地點場所、有“申請”聯系電話、有“刊登”黃頁話簿、有“註冊”電子信箱、有“設立”專屬網站、有“從業”專職人員、有“印制”稿紙、信封、名片及便簽等…),而此“公司”名稱與單位“印章”早在85年就明文作廢終止了。可騙子卻在廈門市文化局三任領導的放縱下把這個空殼“單位”打造成了壹個“品牌演出公司”,以市文化局“直屬經紀機構”的名義公然對外開展經營演出達十六年之久,累積操辦各類文藝演出、文體比賽活動近400余場,違法斂取巨額暴利過億元(這個在區法院工作過的騙子善於玩弄手段,設計逃脫法律制裁)。因有市文化局袒護包庇(提供不實偽證)使得這樣壹個違法使用廢棄公章、非法經營演出、設局洗錢詐騙、造假偷稅漏稅的重大案件卻在鷺島遭遇公安不能立案、法院不予受理、工商過了追訴期限、稅務查無結果、紀律與監察沒有態度…出現了壹名騙子操控著多個政府部門的可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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