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征收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的對象進行住房建設的(本條第二條、第六條除外),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住房建築面積繳納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1)在特區範圍內建設的,每平方米收取六元。(2)縣、區鎮所在地,成片開發建設的,每平方米征收五元。
2.凡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對特區範圍內的經營性賓館、飯店、寫字樓、老年公寓等樓、館、館、樓(1),按每平方米12元收取。(2)規劃區和開發區內的集鎮建設用地,每平方米征收十元。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市教委、市財政局批準,可免繳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同安縣由同安縣教育局、財政局批準):
1,城鎮住房建設中的各級各類學校(不含校辦工廠和經營企業);
2、軍隊單位(含武警)在城鎮建設的非經營性住房;
3、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設的榮軍療養院、光榮院、榮康醫院、社會福利院和為盲、聾、啞、殘疾人就業而建的工廠(場);
4、城市環境衛生、汙水處理、公共交通場(站)等市政基礎設施建築和公園(含動物園)中的非經營性用房建設;
5、在舊城改造中,拆遷安置房建設與原拆遷原建築不增加原建築面積的,免征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超過原建築面積的,增加部分應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繳納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
6、由財政全額撥款並列入當年基本建設投資的項目。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市教委、市財政局批準(同安縣由同安縣教育局、財政局批準),可減免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
1.已舉辦兒童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進行住房建設的,視辦學層次、規模和條件,可適當減免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
2、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以職工住房困難為目的的住房建設,凡職工集資建設總額占住房總投資70%以上的,按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標準,減半征收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
3、凡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財政撥款投資部分按投資比例收取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第六條凡開發具有小區規模的新區,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統壹收取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取的配套費是按照小區規劃確定的幼兒園、小學、中學等項目建設的。經費不足由各級政府統籌解決,項目完成後移交教育部門管理。分散插花建設的商品房和無小區規模的新區開發,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由開發公司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壹次性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繳納。第七條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的征收,由市教委、縣(區)教育局分別委托市規劃局、縣(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代收費。代收單位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壹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代收單位收取的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應直接存入各級政府在建設銀行開設的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專用賬戶。第八條征收單位按征收總額提取壹定數額的代理費,用於征收宣傳、業務、手續費。全年征收總額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按3%提取;1萬元至300萬元,按2%提取;超過300萬元的,按1.5%提取。第九條市、縣(區)收取的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於城市中小學及教育部門舉辦的幼兒園的校舍建設,並優先用於經規劃批準確定中小學及幼兒園配套建設的新建住宅區(新村)。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和計劃部門的監督。
城市教育建設配套費的使用原則上每年安排壹次。市教委提出計劃,市建委、市財政局安排項目計劃後,由市財政將收益劃撥到市教委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專用賬戶,再發放給相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