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應提交以下證明資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身份證。
(2)加蓋單位印章和提取人簽名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或書面提取申請。
(3)購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結婚證或夫妻同戶的戶口簿及復印件。
(4)購房人子女或父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同提取住房公積金承諾書原件、戶口簿或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附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時,須按下列不同情況提交規定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1)購買單位出售的公房,須提供房改部門的批準文件、房改部門已審批的樓棟分戶價格表、職工交納房款憑證。
(2)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簽訂日期壹年以內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首付房款憑證,或者辦理日期壹年以內的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
(3)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制式的《拆遷安置協議》和壹年以內的繳納房款憑證。
(4)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簽訂日期壹年以內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權屬變更後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
(5)職工在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證(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產權證)、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準文件及支付費用憑證。
(6)職工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審批表)、農業戶口簿、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出具的建房證明、婚姻或家庭關系證明及相關費用發票。
(7)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應大修證明或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及相關費用發票(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發票)。
(8)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9)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0)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註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11)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12)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和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證明資料、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及收入證明。
(1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及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4)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供公安部門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職工家庭生活特別困難證明。
(15)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屬證明、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