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財務人員資格證書(會計證、相應專業證書)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復印件;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銀行開戶證明及復印件;
6.驗資證明;
7.營業地址的租賃協議和合同協議;自有產權要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8、企業發票管理制度、財務核算辦法;
以上資料復印件,企業納稅人壹式三份,個體工商戶壹式五份。
(二)領取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證書》
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證書》後,應按照規定如實逐項填寫或粘貼相關信息,加蓋企業印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所有人簽字後,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證書》和書面申請報送受理國稅機關。
(三)發放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納稅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齊全,且《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證書》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報縣(區)國家稅務局審批。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批準,向納稅人頒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並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左上角加蓋“暫定壹般納稅人”印章。
納稅人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必須指派至少兩人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現場進行實地調查,並如實撰寫調查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報送的資料後,應派人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
納稅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受理稅務機關應當當場通知其補正或者重新填寫。
經審核不符合要求,未被批準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