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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頒布了哪些關於海洋的法律法規?

1.山東省頒布了哪些關於海洋的法律法規?

山東省不能制定法律,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海岸線向海壹側的內水和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海岸線的劃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在本省毗鄰海域連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並對海域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實行統壹規劃、綜合利用、合理開發、保護環境的原則。

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其下屬的海洋監督機構負責海域使用的具體監督檢查。第二章海洋功能區劃第六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上壹級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的海洋功能區劃。第七條省級海洋功能區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準;設區的市的海洋功能區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市)海洋功能區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設區的市、縣(市)的海洋功能區劃應當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第九條海洋功能區劃經批準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條增殖、養殖、鹽業、交通、旅遊等行業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沿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港口規劃和防洪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第十壹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海洋功能區劃、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海洋環境保護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編制海域使用規劃。

海域使用規劃應當堅持總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續利用的原則,統籌安排各類區域的海域使用。第三章海域使用申請和批準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有利於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開發利用活動,嚴格控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或者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海域使用項目。第十三條需要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毗鄰海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四條下列項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壹)填海造地、碼頭、堤壩、圍堰、貯灰場等填海工程用海50公頃以下;

(二)鹽田、魚塘、半封閉港塘等圍墾工程和海上人工構築物,用海面積超過60公頃不滿100公頃的。第十五條下列項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壹)鹽田、魚塘、半封閉港池等填海工程和人工海上構築物,用海面積超過10公頃不滿60公頃的;

(二)用於增殖、養殖、浴場、碼頭前水域、航道、錨地、旅遊、體育活動和其他開放項目的海域,二百公頃以上不滿七百公頃的。第十六條下列項目用海,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壹)鹽田、魚塘、半封閉港塘等填海工程和人工海上構築物用海不足十公頃的;

(二)增殖、養殖、洗浴、碼頭前水域、航道、錨地、旅遊、體育等開放項目用海面積不足二百公頃的。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的審批權限,由當地市人民政府確定。

跨行政區域的項目用海,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海域使用:

(壹)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

(二)破壞海洋資源、環境、自然景觀和生態平衡的;

(三)造成航道、港區淤積、堵塞以及其他妨礙錨地和港口生產作業的障礙;

(四)造成海灘侵蝕,危及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在油氣勘探開采區、生物養殖場等重要工程區開采海砂;

(六)妨礙汛期通航、滅火、搶險、泄洪的;

(七)對軍事管理區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第十九條填海、造地和人工魚礁等海域使用項目改變或者嚴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報告。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海域使用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範圍內的海域使用申請,最遲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二)申請使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範圍內的海域,提出初審意見,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省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範圍內的用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申請使用國務院審批權限範圍內的海域,提出初審意見,報設區的市、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初審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核。對海域使用申請的初審或復審最遲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海域使用申請的審批最遲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對本級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海域使用申請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不予批準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海域使用申請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第二十二條重大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查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征求有海域使用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二十三條同壹用海項目使用同壹類型海域的,應當以總體設計為基礎提出申請,不得分割報批。

同壹用海項目使用不同類型海域的,應當在總體設計的基礎上提出申請,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權限分別審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權第二十四條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準後,由批準申請的人民政府予以登記,並向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第二十五條除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外,有條件的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確定。

海域使用權招標或者拍賣,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招標或者拍賣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第二十六條海域使用權的取得、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登記。已登記的海域使用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可公開查詢。

依法登記的海域使用權和其他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條海域使用權的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海水養殖十五年;

(二)拆船二十年;

(三)旅遊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4)鹽業、采礦業用海滿30年;

(五)公益事業四十年;

(六)港口、船廠等建設項目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八條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人民政府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確需變更的,應當在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前提下,按照原審批程序報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

海域使用權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第二十九條海域使用權人在批準的海域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海域使用權轉讓、抵押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第三十條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海域使用權人可以依法申請續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期。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

海域使用權終止時,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交回海域使用權證書,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第三十壹條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原批準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並根據海域使用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經評估後給予相應補償。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二條海域使用權人必須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費根據用海的不同性質或情況,可以壹次性繳納,也可以按年繳納。

漁民使用海域從事養殖活動收取海域使用費的具體實施步驟和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下列用海免征海域使用費:

(壹)軍事用海;

(二)海關、邊防、海監、漁政、海事、港航等公務船舶用海;

(三)非經營性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救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

前款規定的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第三十四條下列海域使用,經省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海域使用金:

(壹)公共設施用海;

(二)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3)增殖養殖用海。第三十五條海域使用金由批準使用海域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海域使用審批權限征收。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特許權使用費專用收據。

海域使用金必須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儲存,主要用於海域的調控、保護、開發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海監機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非法占用海域進行填海活動的,處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應繳海域使用費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占用海域進行其他活動的,處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應繳海域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批準文件無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壹)無權或超越權限批準使用海域的;

(二)未按海洋功能區劃批準使用海域的;

(三)將使用同壹類型海域的同壹用海項目化整為零,分散審批。

依照前款規定收回的海域,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重新辦理海域使用審批手續。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海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註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罰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將海域用途改變為填海項目用海的,處以非法改變海域用途期間應繳海域使用費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二)將海域用途改變為填海項目用海的,處以非法改變海域用途期間應繳海域使用費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三)其他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的,處非法改變海域用途期間應繳納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海域使用權人未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註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海域使用監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域使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批準的海域使用申請不依法說明理由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不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和減少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其他行為。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壹條本省毗鄰水域的特定海域使用不滿三個月的。

3.中國的海洋法規有哪些?

我國海商法、部門規章、國家規範性文件和地方海洋法規,具體內容如下:

壹.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領海的聲明

2海洋和毗連區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11,鐘

12,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港口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

14,中國人民* * *和

第二,法律法規

1,中國人民* * *和

2、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汙染海洋條例

8.中國廢物管理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拆船汙染環境條例

10有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

12,《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

1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15,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沈船沈物管理辦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船舶

17,《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事故調查和處理規定

19,在案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21,基礎測繪法規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國航標準

三是部門規章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2008年9月20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9月25日頒布,1990)

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8月26日頒布,1992)

4.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2年2月25日發布+65438)。

5.《海底電纜管道保護條例》(2004年6月9日頒布+65438)。

6.10年10月20日發布,距委托發布海洋傾倒廢棄物4年。

7、海域使用管理違法行為。

四、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1、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發展規劃綱要》的批復(國函[2008]9號)

2.《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對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的批復》(國函[2003]44號)

3.《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的批復》(國函[2003]38號)

4.《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03]13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域使用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6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省縣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劃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12號)

7.《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的批復》(國函[2002]77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3號)

動詞 (verb的縮寫)地方海洋法律法規

(壹)海域使用

1.遼寧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4.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5.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9.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10廣東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辦法

11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辦法

12,《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

13,《大連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14,《青島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

15、廈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16,廈門市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辦法

17,《寧波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

(2)海洋環境保護

1遼寧省海洋環境保護措施

2.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3.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4.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5.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6.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防治海洋汙染條例

8、上海金山三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9.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

四、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海域資源,保護海域生態環境,維護海域使用者合法權益,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海域,是指本省海岸線向海壹側毗鄰內海、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本規定所稱海域使用,是指在固定海域邊界進行3個月以上的排他性開發利用活動。第三條凡在本省毗鄰水域從事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海域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海域生態環境或者擅自占用海域。第五條海域使用實行使用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需要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海域前,應當依照本條例取得海域使用證。第六條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

沿海市、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七條海域使用實行統壹規劃、綜合利用、合理開發、管理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八條省、市、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海域自然環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域使用規劃。

海域使用規劃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明確劃分海域開發利用、海域管理保護、特殊利用海域和保留海域。第九條海域使用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第十條需要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向海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定的審批權限上報審批。第十壹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

批準海域使用,核發海域使用證;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二條使用海域3000畝以上、10000畝以下(填海300畝以上、填海100畝以上)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政府。

1000畝及3000畝以下(填海100畝及300畝以下,填海100畝)的用海,由市國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批準。

1000畝以下(含100畝)的海域使用,由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同壹項目需要使用總面積海域的,應當以總體設計為基礎壹次申請,不得分割部分、分散審批。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使用同壹海域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審批權限,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使用者。

跨行政區域毗鄰的海域使用項目,應當經上壹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應當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簽署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意見。第十五條海域使用審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

(二)有利於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

(三)有利於保護海域自然景觀;

(四)有利於海域的整體功能;

(五)符合海域使用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第十六條經批準使用的海域,應當按照海域使用規定從事開發利用活動。

海域使用證用途變更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登記;海域使用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換發。第十七條國家建設需要使用已經確定使用權的海域,原使用者應當服從。建設單位應當對原使用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第十八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使用海域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半年內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領取海域使用證。第十九條海域使用證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第二十條凡按本條例獲準使用海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依法繳納海域使用費。第二十壹條海域使用費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全額上繳財政,用於海域的開發、保護和管理。

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十二條自批準使用海域之日起滿1年未開發利用海域的,或者未按海域使用證規定的用途使用海域的,或者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滿半年未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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