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下達預算執行中的調整和預算收支的變化。
(二)本級財政、稅務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本級應征稅款、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返還資金、補貼企業計劃虧損等本級預算收入。
(三)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資金使用的實際進度,撥付同級資金;
(四)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管理制度,了解上級預算收入情況,撥付資金補助下級地方支出並辦理結算。
(五)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本級部門和單位,上繳預算收入的情況。
(六)年度支出預算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有關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
(七)本級地方國庫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支出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
(八)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授權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同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使用財政有償資金。
(二)本級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第七條為做好本級預算執行的審計監督工作,應當對下壹級地方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的有關重要財務問題,如預算和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上級預算收入的征收情況,上級補助地方支出資金及其本級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有權向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就與本級預算執行有關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調查。第八條根據《審計法》關於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對本級上壹年度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可以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分階段對本級各部門本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也可以在預算執行結束後,於次年第壹季度進行重點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提交上壹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壹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九條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調整預算和財政部門批準的下達到本級各部門的預算,本級地方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和本級各部門批準的下達到所屬單位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地方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的月報、決算、年報和分析,以及預算外資金決算收支和政府有償使用資金的信息。
(三)同級財稅部門和同級其他部門發布的財稅工作綜合統計年報、簡報、財政、預算、稅收、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的本部門決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