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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保稅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創造與國際慣例相適應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促進山東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青島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是由海關監管的封閉式綜合開放區域。第三條保稅區主要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加工貿易和高新技術產業,設立倉儲、運輸、商品展覽、商業零售、金融、保險、信息、房地產等第三產業。第四條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投資者)經批準可以在保稅區投資設立公司、企業和機構。第五條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辦事處(以下簡稱保稅區企業)或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保稅區的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和服務機構第六條青島市人民政府設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授權其對保稅區進行統壹管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壹)編制保稅區建設發展規劃,經青島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頒布保稅區的各項行政法規;

(三)制定管委會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負責管理管委會中層以下幹部;

(四)管理保稅區的財政、地稅、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人事、規劃、土地、房產、交通、環保、公用事業、公安消防等行政事務,協助海關、國稅、商檢、衛生檢驗和金融部門對保稅區進行監管;

(五)負責保稅區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審批保稅區內的投資項目;

(七)審批保稅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企業中方人員出國短期出差;

(八)管理和監督保稅區的對外貿易、轉口貿易、開發建設和其他經濟活動;

(九)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保稅區內可設立從事建築、投資、服務等業務的公司以及勞務、會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服務。第三章投資與管理第八條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企業,應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有關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第九條投資者領取營業執照後,應在30日內分別到財政、稅務、海關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第十條投資者可以依法取得保稅區的土地使用權或者租賃、購買房地產,並可以依法轉讓、租賃、抵押土地使用權和所購買的房地產。第十壹條區內企業工程建設的設計方案必須符合保稅區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並報管委會審查備案。第十二條區內企業有權自行確定機構、人員編制和勞動報酬。

區內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本企業所需員工可自行在國內外招聘,也可委托管委會統壹招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等基本保障不低於經濟技術開發區同類企業現行標準。

企業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第十三條區內企業可以對其生產經營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自主定價。財務會計業務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辦理。

進出口免稅和保稅貨物應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冊。第十四條區內企業經申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第十五條區內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投資內容,以及在保稅區內遷移、合並、轉讓,必須向原審批機關申請,並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第十六條區內企業因特殊需要,可以將進口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委托非保稅企業加工,加工後的產品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全部運回保稅區。進出保稅區的產品、料件應向海關申報,並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第四章貿易管理第十七條保稅區內的貿易企業可以從事對外貿易、轉口貿易、加工貿易、生產資料展覽和進出口商品貿易。

經批準在保稅區設立的商業機構可以從事商品批發和零售業務。第十八條保稅區內生產性企業可以進口其所需的原材料,出口其產品;可以承接保稅區內的加工業務和產品展示。第十九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凡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均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從保稅區向國內非保稅區運輸或者從國內非保稅區向保稅區運輸,應當按照國家進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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