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二、行政復議的受理內容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機構是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2、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是五個工作日。
3、審查的內容包括:行政復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排除了行政復議,即對於法律不要求必須經行政復議後即可起訴的事項,應當審查行政相對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是否是重復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審查後的處理。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依據法律不予受理,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對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復行政復議申請的救濟手段。
6、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後,中止復議的情形包括: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