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務概述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生產經營規模小確無建帳能力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帳簿和購銷登記簿。定期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銷售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並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1.要檢查的信息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需要提交的信息
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購銷登記簿的說明。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繳納稅款之日起5438+05年6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齊全、填寫的內容準確、各項手續完備,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入下壹環節;此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驗收環節
1.接受批準和數據輸入
(1)檢查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三)紙質材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納稅人補正或者重新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制作合格的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CTAISV1.1)。
3.轉到下壹個鏈接
審核無誤後,所有受理材料轉入下壹環節。
㈡後續鏈接
接受前壹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考察,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1.案頭審查
通過讀取納稅人的營業執照信息,以及納稅人提交的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等資料,確認納稅人是否沒有建帳能力。
2.現場試驗
實地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情況。,是否真的沒有建賬能力,符合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購銷登記簿的條件。
通過以上審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納稅人,並將相關材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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