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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

納稅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計劃(定額)用水量的,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水資源稅:

(壹)超過計劃定額10%(含)的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兩倍征收。

(2)超過計劃定額10%-30%(含)的部分,按水資源稅標準的2.5倍征收。

(三)超過計劃(定額)30%的,按水資源稅標準的3倍征收。

自201年7月18日起,無取水許可證取水的,按照水資源稅標準的3倍征收。

在下列情況下,免征或減征水資源稅:

(壹)在規定限額內用於農業生產的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利用汙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外,軍隊和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采油汙水經分離凈化後回註密閉管道的,免征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水資源稅減免。

法律依據:

山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八條

水資源稅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行業標準確定。取水行業分為:農業生產者、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特種行業、其他行業(包括工商業、火力發電循環冷卻水取水企業等。).農業生產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和林業用水。特殊行業取水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度假村取水。

特殊用水類別包括:排水的單位和個人、地源熱泵用戶、水電企業、火力發電管式冷卻水企業、農村人口集中式飲用水工程單位。

農村人口生活用水集中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為1萬立方米/日或供水目標為1萬人以上,由企事業單位經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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