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推進我市供熱體制改革,改變居民采暖費補貼模式,理順政府、單位、供熱用戶之間的關系,保障冬季使用清潔能源取暖的居民,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印發的《關於城市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程健[2003] 60號)
第二條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居民,在本市住宅內無集中供熱設施,采用清潔能源分戶自熱方式的,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熱核定證》(以下簡稱核定證)享受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熱補貼。
第三條居住建築采用清潔能源的分戶自供熱(以下簡稱自供熱),是指近年來新建居住建築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采用燃氣、電力等清潔能源供熱,或者舊居住建築按照大氣統壹控制要求進行改造的方式。
第二章自熱補貼的認定、標準和發放
第四條自供熱住宅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產權單位、房屋管理單位等。)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其住宅房屋的確認手續:
(壹)自供熱住宅管理單位持清潔能源分戶自供熱建設或改造批準文件,到區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北京市住宅小區清潔能源分戶自供熱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將填寫好的《申請表》交由供熱住宅管理單位登記後,向管理單位提供《核查證明》。
(三)自供熱居民憑本市城鎮戶籍、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每年到自供熱住宅管理單位領取確認的《核對證》,《核對證》復印件無效。自供熱住宅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各單位以職工持有的核驗證明為依據,按照《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辦法及相關紀律規定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078號)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準,在采暖季按15元/平方米/人計算發放(勞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根據北京市房改政策,集中供熱的房屋建築面積不達標且新增房屋,符合自供熱補貼範圍界定條件的,居民可按標準領取面積不足部分的自供熱補貼;有壹套集中供熱建築面積超標且另壹套住房符合界定自供熱補貼範圍條件的居民,只能選擇集中供熱或自供熱補貼方式中的壹種;有壹套用煤爐取暖的住房,另壹套住房符合自熱補貼範圍界定的條件的居民,只能選擇冬季取暖補貼(即“煤火費”補貼)或自熱補貼中的壹種。
第三章特殊群體自熱補貼的認定、標準和發放
第七條特殊群體是指民政部門管理的城市優撫對象、征地超轉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持有效求職證),按月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經批準按規定實行社區管理的退休人員(包括: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營業執照被註銷或吊銷的企業退休人員、扶持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非營利組織安置的人員、 城鎮臨時工,經街道、鄉鎮管理或個人在就業服務中心或人才服務機構備案並按月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領取手續的退休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破產企業(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屬困難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退休人員); 由老幹部部門管理的已故離休幹部的失業配偶。
第八條特殊群體自熱補貼的確定
由民政部門管理的自供熱特殊群體,每年9月底前向街道、鄉(鎮)民政部門申請補貼,民政部門審核認定並報區縣民政局審批備案;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自熱特殊群體,應於每年9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鄉(鎮)社保所申請補貼,由社保所審核認定並報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備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自供熱專項小組,每年9月底前向上級部門申請補貼,由上級部門審核認定,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備案;由老幹部管理部門管理的自供熱特殊群體,應於每年9月底前向同級老幹部管理部門申請補貼,由管理部門審核、認定、批準備案。
第九條特殊群體的自供熱補貼標準
特殊群體中,家庭自熱補貼標準為30元/m2,采暖季,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家庭;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熱補貼標準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其他特殊群體自熱補貼標準為15元/平方米,采暖季和人。
特殊群體中的優撫家庭按住宅建築面積80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住宅建築面積不足80平方米的,按住宅實際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補貼8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無工作配偶的死亡離休幹部住房補貼標準,以離休幹部生前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為依據。其余特殊群體按60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標準給予補貼;住宅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實際住宅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條特殊群體免交取暖補貼的發放辦法。
特殊群體自熱補貼由審核部門發放。
第四章資金渠道
第十壹條行政機關和全額補助事業單位的供熱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補貼機構的部分從供熱補貼資金中,按經費安排解決。
第十三條企業職工自熱補貼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條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因工死亡的離退休幹部無工作配偶自熱補貼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解決。
第十五條優撫對象的取暖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五章各部門職責
第十六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自行供熱的住宅管理單位提交的《申請表》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負責在本級行政機關(含民主黨派、工人、青年婦女等人民團體)和全額補助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自熱補貼資金和特殊群體幫扶資金;負責按資金渠道在同級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自熱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房改部門負責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企事業單位住房面積標準的認定。
第十九條建設部門負責自供熱住宅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人事部門負責監督行政事業單位落實自熱補貼政策。
第二十壹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落實自熱補貼政策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國資監管部門、老幹部部門應當針對各自的特殊群體制定明確的自熱補貼申請、審核、備案、登記等相關程序規定,確保特殊群體按時足額領取自熱補貼。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負責確定自熱補貼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
第二十四條監察部門負責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和北京市住宅房改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從取暖費補貼中列支的科目是“公共支出、取暖費、宿舍取暖費”。
第二十六條已經實施供熱收費制度改革的區縣,應當按照新的供熱收費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按照中央和軍隊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根據各部門的職責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原《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供熱補貼暫行辦法》(杭〔2003〕20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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