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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稅收保障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稅收服務、稅收協助、信息***享、監督保障等稅收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財稅主管、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場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將稅收保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各級稅務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等部門和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稅收保障相關工作。第六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稅收保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納稅知識,提高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第二章 稅收服務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和調整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促進稅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稅務機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源情況,科學測算稅收收入。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推進電子發票的應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會計憑證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提升財務管理和會計檔案管理電子化水平。第十壹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涉稅專業服務制度建設,提高涉稅專業服務能力,為市場主體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涉稅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行業和企業涉稅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涉稅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等服務。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提供政策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優化辦稅方式,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移動終端辦理,推行精細化、智能化、個性化、便利化服務。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稅收優惠政策輔導,優化辦理流程,保障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三章 稅收協助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協助。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健全稅收違法查處體系,及時查處稅收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納稅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監督,督促納稅人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使用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和核算;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納稅人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作出處理。第十八條 因涉稅財物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請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價格認定。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及時處理尋釁滋事、散布謠言等嚴重影響稅收管理秩序的行為。

對稅務機關移送的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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