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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符合國家中小企業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措施,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依照國家有關發展中小企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中小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鼓勵政策、管理辦法,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第五條 省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省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及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全省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第六條 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七條 中小企業應當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資源綜合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保障職工享有的各項合法權益,按照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支付工資,並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第二章 創業扶持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爭與交易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未明令禁止的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引導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環保節能型、現代服務型等類型的中小企業,重點扶持初創的、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創業輔導工作,為創業人員和中小企業提供產業政策、創業培訓、管理咨詢、融資指導、技術創新、風險防範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第十壹條 鼓勵利用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依法創辦中小企業。

鼓勵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以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業建設用地。

鼓勵中小企業集聚發展,支持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等改造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鼓勵建設、承租多層標準廠房。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離崗分流人員、失業人員、殘疾人員、高(中)等院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留學歸國人員、科研人員等創辦的中小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可以減征、免征所得稅、營業稅。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辦中小企業的,可以壹次性領取剩余享受期內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符合就業資金補貼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就業補貼。第三章 技術創新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要,發揮自主創新主體作用,開發新產品,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產學研相結合的研發機構、公***技術服務機構建設,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或者自主研發能力強的企業建立或者帶動中小企業建立***性研發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建立的各類研發機構、公***技術服務機構,在建設資金、建設用地、人才引進和科技項目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境內外企業、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創辦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基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以及用於技術研發的儀器設備和費用,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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