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引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省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改革任務。全面推進這項工作落實,既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為加快推進省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省人社廳會同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出臺了《關於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結合當前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突出問題導向,在人員安置、社保關系接續,土地資產處置,工商登記,轉制為私營企業有關問題處理等方面進行了創新和細化,為下壹步加快推進省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政策支撐。
壹、轉制單位工作人員人事勞動關系轉換
省屬事業單位經省政府批準轉制為企業後,轉制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編制內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省屬事業單位轉制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
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含)起,機關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要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結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有關要求,明確轉制的駐濟單位,自轉制基準日起,先按規定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參保登記,並按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相應轉入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註銷原單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自轉制基準日起,轉制單位和個人應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機關事業單位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參保人員都擁有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對於轉制單位工作人員中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應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有關規定,辦理職業年金補記。對於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魯政辦字〔2019〕18號文件提出:在新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之前,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後,再轉移到企業年金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