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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租汽車營運服務規範》

可以參考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規定。

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1998 10 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設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 165438+10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出租汽車安全。

殘疾乘客、使用者、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

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鞍山市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

、用戶以及與客運出租汽車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根據乘客和使用者意願提供的出租汽車。

用於客運服務或車輛租賃服務的乘用車。

客運服務是指根據乘客意願提供運輸服務,按裏程和時間收費。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車輛租賃服務是指將無駕駛員的客運車輛出租給用戶,並按照時間

間接收費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鞍山市鐵東區、鐵西區和立山區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

區、千山區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處、市客運管理處(以下簡稱客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上述地區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

檢查和監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海城、臺安縣和岫巖縣的出租汽車行業。

市、縣(含海城,下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管理(以下簡稱客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上述地區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

檢查和監督。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城建、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協助

隨著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客運出租汽車商店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

制定客運出租汽車數量、停車場、上客點等發展規劃,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統壹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招標拍賣。

、標價出售等有償轉讓和出讓方式。

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價格和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定壹個統壹的提法。

第七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

辦事,文明服務。

第八條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維護乘客和用戶。

以及員工的合法權益。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管理、檢查和監督。

章節名稱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九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經營、安全等管理人員;(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駕駛人員;(四)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停車場地;(五)有與經營計劃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有固定住所;(二)有符合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四)經培訓取得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五)有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認可的出租汽車經營或服務企業出具的委托管理證明。

第十壹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有固定住所;(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並有兩年以上駕駛經歷;(四)經培訓取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的職業資格或者駕駛證。

第十二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的企業,必須遵守第九條第(壹)、項。

(2)、(4)和(5)。

第十三條需要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經營者應當

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二)商業計劃書和可行性報告;(3)資信證明;(4)管理制度;(五)營業場所和場所情況;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和相關材料後30日內,根據鞍山市、縣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申請人的條件,作出審核決定。批準的,發給許可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經批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經營者。

,應持有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牌照,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後,

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帶專用號段的車輛號牌、計價器檢定等手續。

並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

經營者憑上述證件,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營運證或道路運輸證。

證書和服務標誌,營業前。

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經營者聘用的駕駛員必須符合本條例第十壹條的條件,並對客。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登記,並辦理服務卡。

雇傭的駕駛員違反本規定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經營者資質進行壹次審查。

經審查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經營者因故歇業,應當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必須經過職業培訓,並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

機構統壹受理。

章節名稱第三章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運營管理、服務規範、安全駕駛等規章制度;

(二)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統壹營運價格,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票價。

賬單和乘客票價包含乘客意外保險。

(三)建立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教育、職業路徑。

道德教育和規範化服務培訓;(四)建立乘客投訴受理制度,並協助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合乘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客人投訴;(五)按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稅費;(六)按規定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填報相關報表;(七)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受理營運證或者道路運輸證和車輛的年度。

學位驗證;(八)落實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協調營運的各項措施,及時調度車輛。

完成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客運服務車輛管理規定:

(壹)不得將客運服務車輛交給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二)未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將客運服務車輛改裝為非營運車輛;(三)客運服務車輛的更換或轉讓須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

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交通事故車輛在事故處理期間不得更換、轉移。

讓;(四)客運服務車輛超過10天,必須到出租汽車管理機。

辦理停業手續,交存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證、行駛證,停業期滿後辦理手續。

營業手續,期間不得停業;(五)客運服務車輛停業,必須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繼續。

第四章經營服務

第二十壹條出租汽車客運服務實行招手停車、預約供車和站點出租。

諸如此類。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迅速、準時、方便、舒適的服裝。

務,對老、弱、病、殘、孕和急需搶救的人員優先讓車。

第二十二條客運服務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規定位置張貼營運證或者道路運輸證標誌,並保持清晰有效;

(二)客運汽車車頂安裝符合規定樣式的出租汽車標誌燈、標誌燈和標誌。

寬燈同步開啟;

(三)汽車車門兩側標有企業名稱,個體汽車標有區、街名稱和個體出租樣本;

(四)在車廂指定位置張貼出租價格標準、監督電話等服務標誌;(五)車內指定位置裝置標明企業名稱、車號、駕駛員服務號、帶照片的服務卡、顯示空車出租的標誌;(六)客運汽車按規定位置配備計價器;(七)車身、車廂和行李廂整潔,無異味;(八)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客運服務車輛的計價器應按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周檢定。

期驗證,並取得證書。超過檢定周期或檢定不合格的不準經營。

計價器丟失、損壞或不準確的車輛不得營運。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攜帶營運證或者道路運輸證、行駛證,並在車內指定位置放置服務卡;

(2)著裝整潔,文明禮貌,提供規範服務;(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

(四)遵守營業站和上下車點管理規定,服從調度和管理,按規定上下車;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六)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不得議價或亂收費。

超過價格標準怎麽收費;(七)根據實收車費金額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車費票據;(八)發現乘客遺失物品,應設法及時歸還失主;不能退回的,由所在單位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管理部門及時處理;(九)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十)不按規定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駕駛證年度檢驗的;(十壹)不得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

寧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絕乘客的運輸要求,包括以下內容

其中壹種行為是拒絕運送乘客:

(壹)行駛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遇乘客招手示意不載客的;(二)無正當理由中斷客運經營服務的;(3)不服從營業站調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載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準攜帶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品;(二)不亂扔垃圾,不汙損車輛;(三)不得使駕駛員違反本條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要求;(四)精神病人,酒後情緒失控者必須監護;(五)按照計價器顯示的收費標準和金額支付車費,並按規定由乘客承擔費用。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壹)出租小客車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未使用的;(二)駕駛員不出具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車費票據的;(三)租賃車輛在基準裏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交付服務的。

第二十八條遇有乘客需要出市區或夜間去偏遠地區時,客運服務。

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陪同到就近指定的公安機關進行驗證登記,並報告。

其所在的客運企業。乘客應該合作。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不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第18條規定的乘客可以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十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站點、停車場、上客站,應當符合城市。

規劃和交通管理要求,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管理部門* * *同設置,並負責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壹條火車站、長途客運站、賓館、飯店、醫院等客流集散場所

* * *場所,應設置出租汽車營業站和相應的停車場,並由單位或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商業中心區和主要道路應當以方便乘客和道路為原則。

道路交通條件設置有明顯標誌的客運出租車上落客站。

第三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營業站應當向所有客運出租汽車和乘客開放。

,使車按順序供應和調度,並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營業站調度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決定:(1)佩戴服務標誌,著裝整潔,規範服務;(2)必須供應車輛,有序調度車輛,及時調集車輛疏散乘客;(三)制止駕駛員拒絕運輸乘客和不服從調度。

第五章車輛租賃

第三十五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完整的車輛租賃業務管理規章制度;(二)按批準的經營範圍經營;(三)按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標準收費;(四)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五)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稅費。

第三十六條出租服務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二)車身、車廂和行李廂整潔;(3)營運證件和車輛號牌清晰有效。

第三十七條用戶租賃車輛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和憑證。運營商可能需要

用戶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擔保或有代償能力的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八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與用戶簽訂。

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用戶租賃車輛,不得轉租或將租賃車輛用於經營活動。

第六章檢驗和投訴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管理和檢查。

檢查監督。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人員在出租汽車上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知識。

不穿衣服,佩戴檢驗標誌,出示證件。

第四十壹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並設立接待處。

投訴機構和投訴電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投訴人應當自事發之日起15日內接管客運出租汽車。

處理機構投訴並提供相關證據。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予以處理。

畢,復雜的案件可以在30天內處理。

被投訴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自收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到客運。

出租車管理機構正在接受調查。運營商已經命令他們的員工接受調整。

檢查的義務。逾期不接受調查的,視為投訴屬實,並根據投訴內容進行調查。

以及從業者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乘客與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就汽車供應和收費發生爭議時,可以。

立即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進行裁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處理

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十五條第壹款和第二十條第壹款的,責令改正,並

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三)、(四)、(五)項的。

),第三十九條,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壹)、(二)、(三)、(四)、(六)項規定的

(八)、第三十五條第(壹)、(二)、(三)、(四)項,責令改正

改正,並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

停業10天及以下;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和第三十五條第(五)項的,除責令

除逾期繳納外,按日加收應繳金額0.2%的滯納金,可以並處應繳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日內未繳納的,責令停業;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七)項、第二十四條第(十)項。

,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審或者審驗不合格繼續營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

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期滿未改正的,分別取消其業務資格。

操作證和行駛證的註銷;

(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壹)、(二)、(三)、(四)、(五)項的

)、(7)、(8)、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七款

)、(八)項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

)、(六)項,第二十五條,責令改正,並處300元以上2000以下。

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10日以下,暫扣駕駛證5日。

30天以上;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00元以下罰款。

段落;損壞車輛及車骨設施的,責令賠償;

(九)違反第三十三條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未經批準無證非法經營出租汽車的。

汽車經營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00元。

處二萬元以上罰款,扣留車輛壹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並出具罰款憑證。

扣押證明。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準,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將按照《鞍山市罰款沒收財物管理辦法》扣留車輛。

拍賣的有關規定繳納罰款。

第四十六條客運出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30日內。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車輛累計超過企業車輛。

總數的5%(不足20套的按20套計算),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

其限期整改,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也可以責令其部分。

或者所有車輛停業整頓3天至10天。整改期間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予以註銷。

其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資格。

第四十七條客運服務自行車在壹年內未使用計價器的,超標。

收費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受到三次處罰或兩次暫停收費的。

次,責令停業10天以上30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運出租汽車資格。

經營資格證書,註銷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壹年內被暫扣駕駛證的。

三次以上的,吊銷駕駛證。

被吊銷駕駛證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自駕駛證被吊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業務。

第四十九條對拒絕接受或阻礙出租汽車管理人員檢查的,由客。

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段落;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15日以下,暫扣駕駛證20日以下。

阻礙出租汽車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被責令停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封存客運服務車輛。停業期間繼續經營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壹條被取消出租汽車經營資格的,應當交出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證。

遺失許可證的經營者,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註銷其出租汽車經營權。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涉及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城建、技術監督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罰可以合並進行。

第五十四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出具行政

處罰決定;收繳罰款時,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收據。懲罰

沒有按規定上繳財政的錢。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送達,妳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級行政首長送達。

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

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予以處罰。

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出租汽車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6月1999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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