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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山西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序如下:

1、申請參保人員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2、審核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書面申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3、辦理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4、辦結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理條件:

1、參加城鎮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人員,達到城鎮 職工養老保險 法定退休年齡 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綜上所述,參保人員首先應該向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經審核後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 社會保險法 實施細則》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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