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年度終了後,所得稅和其他壹些適用預繳方法的稅種的征收、匯算清繳。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是按照納稅人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征收的。年度結束後,按照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納稅。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其實際經營期視同壹個納稅年度。為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實際工作中,稅款壹般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賬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和費用憑證齊全,會計核算規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正確,經稅務機關認定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均應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
月、季預繳壹般按照納稅人本季度的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往往難以與年度決算的計稅依據完全壹致。因此,年度結束後,需要根據納稅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匯總計算,繳納稅款,對提前繳納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最終結算的定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稅法規定,我國采用按年計算、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
所謂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納稅人在會計數據的基礎上,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並確定會計所得與當年預繳稅款的差額,以彌補或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