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中心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中心。第四條 設立技術中心應當堅持遵循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符合本省經濟發展戰略,提高支柱產業及優勢產品技術創新能力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及海關等部門開展技術中心的認定,並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其他相關工作。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壹)發布當年省級技術中心認定領域;
(二)受理省級技術中心申報;
(三)組織省級技術中心認定;
(四)指導省級技術中心建設;
(五)制定省級技術中心評價辦法及指標體系,開展年度評價工作;
(六)公布省級技術中心評價結果。第八條 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及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已被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壹年以上;
(二)企業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為技術中心的建設及運行提供良好的條件;
(三)企業在全省同行業或者同領域中具備明顯優勢和重要地位,產品技術附加值高,技術創新在企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術中心應當具備政策研究、市場分析、知識產權管理及生產對接能力;
(五)技術中心應當具備完善的研究、開發及試驗條件,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
(六)技術中心具有優秀的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技術水平較高的技術創新隊伍;
(七)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運行機制健全,規劃目標明確,產學研合作穩定,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省級技術中心認定每年組織壹次。申請認定省級技術中心的受理截止日期為每年9月5日。第九條 申請認定省級行業技術中心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由產學研或者同行業企業***同建設;
(二)行業***性技術擴散和服務能力;
(三)行業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壹年內不得申請認定省級技術中心:
(壹)有走私違法行為的;
(二)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的;
(三)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第十壹條 省級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壹)擬申報企業向設區的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或者省行業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
(二)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擇優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將企業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
(三)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委托社會中介評估機構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初評,並組織評審答辯;
(四)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及海關等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省技術創新發展規劃,結合初評結果、答辯意見,擇優確定新認定的省級技術中心,並以公告形式公布。第十二條 省級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年度評價結果對技術中心給予表彰、警告、撤消資格。第十三條 省級技術中心評價程序:
(壹)參加省級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應當根據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的評價要求於當年4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於當年5月10日前上報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
(三)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或者有關專家對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四)技術中心評價專家對需核查的數據按照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並形成評價報告;
(五)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對評價結果及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並在70個工作日內公布評價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