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豬肉品銷售、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定點屠宰場點組織進貨,並索取肉品檢疫證明;從外省進貨的,必須具有貨源地農牧部門防疫機構或國有屠宰廠、肉聯廠出具的豬肉品運輸檢疫證明。無檢疫證明的豬肉品,壹律不準上市銷售和加工。第五條 全省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由各級貿易行政部門為主,會同各級農牧行政部門負責。
各級貿易行政部門的職責是: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屠宰加工行業的發展規劃,組織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指導、監督定點屠宰場點規範生產和生產質量,推廣屠宰先進技術設備和生產工藝。
各級農牧行政部門的職責是:負責屠宰環節的獸醫衛生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生豬屠宰集中檢疫工作,具體負責可以自宰自檢的國有屠宰廠、肉聯廠以外的屠宰場點的檢疫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加強領導,協調各部門做好當地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衛生、工商、稅務、物價、環保、城建、公安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同級貿易和農牧行政部門***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工作。第七條 屠宰場點的設立應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進生產、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確定;充分利用現有國有大中型屠宰企業的先進設施和條件,同時兼顧其他中小企業。第八條 開辦屠宰場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場(廠)址遠離居民區,距飲用水源500米以外,周圍無有害汙染物;
(二)有充足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間、待宰圈、病畜禽隔離圈、急宰間、檢驗室,屠宰間和急宰間為水泥地面並有不低於壹米的水泥墻裙;
(四)有糞便、汙物、汙水和屍體、病肉處理設施;
(五)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專門生產設備、管理人員和受過專門訓練的屠宰技術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獸醫衛生、消毒制度和屠宰工藝流程及操作規範管理制度。
可以自宰自檢的國有屠宰廠和肉聯廠,除須具備前款條件外,還須具備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門獸醫衛生檢驗機構、檢疫設備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獸醫檢疫人員。第九條 開辦屠宰場點須向縣級以上貿易行政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貿易行政部門會同農牧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竣工後須經衛生、農牧、貿易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分別發給衛生許可證、獸醫衛生合格證和生豬屠宰定點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第十條 屠宰場點收購和代宰的生豬,必須有產地農牧行政部門畜禽防疫機構或其委托單位出具的檢疫證明,不得收購、代宰未經產地畜禽防疫機構檢疫的生豬。第十壹條 屠宰場點屠宰生豬,必須進行宰前檢疫、宰後檢驗。
符合自宰自檢條件的國有屠宰廠和肉聯廠的生豬屠宰檢疫檢驗工作由廠方負責,農牧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派駐獸醫監督員。
其他屠宰場點的檢疫檢驗工作,由當地農牧行政部門防疫機構或其委托的單位派駐獸醫檢疫人員負責,並按規定收取檢疫、檢驗費。第十二條 屠宰場點屠宰生豬必須符合生豬屠宰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要求;宰前檢疫、宰後檢驗必須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屠宰後的生豬胴體及內臟不得帶血、毛、糞、汙、病竈、傷斑及有害腺體;肉品、內臟應分別存放在符合防疫衛生要求的設施中,胴體不得靠墻、著地或接觸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運載、裝卸肉品時,必須采取鋪墊遮蓋措施,運輸工具每次使用前後必須清洗、消毒。第十四條 禁止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生豬,禁止對生豬肉品註水使假。對檢疫出的病害豬及不合格的豬肉品,須在本廠或駐場點畜醫檢疫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檢驗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場(廠)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