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行政執法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壹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裁量權基準、行政執法錯案糾正和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執法統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壹的行政執法信息系統。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完善網上行政執法辦案及信息***享查詢系統。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與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享機制,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守法信用記錄。第七條 行政執法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第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行確認公告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告。省以下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告。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上崗執法。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收回行政執法證件:
(壹)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開除處分的;
(三)在行政執法行為中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第十壹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組織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不得將受委托的行政執法職權再委托給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組織或者個人。
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和委托的事項向社會公告。委托機關應當對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組織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聯合執法並明確牽頭單位。
聯合執法應當明確參與各方的職責和工作要求。參與聯合執法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積極協作配合,加強信息***享。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加聯合執法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書面請求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協助:
(壹)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不能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過自行調查取得所需資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取得的;
(四)需要請求行政執法協助的其他情形。
實施行政執法協助的,由請求機關向協助機關發出《行政執法協助函》。發生或者遇到突發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的,可以口頭告知需要協助的事項和要求,在緊急情況消除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補辦《行政執法協助函》。
被請求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發生行政執法管轄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或者***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法達成壹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處理。第三章 行政執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