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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第二條 《條例》第壹條所稱“納稅義務人”,除《條例》規定的以外,還應包括: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的,並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

(2)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發證為合作經營、聯戶辦企業等經濟組織形式,不具備按集體企業征稅條件的,按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征稅辦法征收所得稅。第三條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的納稅年度,從公歷每年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第二章 計算依據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收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包括納稅人從事工業、手工業、修理修配業、商業、飲食服務業、勞務服務、建築安裝、交通運輸和其他項目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包括國庫券利息)、租賃所得、技術轉讓收入、商標權以及營業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減除的“工資”,應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人數,並經稅務機關核準的人員計算列支。具體計稅工資標準由省稅務局制定。第七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是指按照稅法規定交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以及其他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第八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項目:

(1)以前年度的虧損;

(2)應在繳納所得稅後開支的各項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3)超標準的工資、津貼;

(4)繳納的所得稅、建築稅以及購買的國庫券、債券等;

(5)以非法憑證購進的商品、材料或憑以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

(6)應在所得稅後的利潤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紅和勞動分紅等;

(7)繳納的個體工商業管理費;

(8)稅務機關明文規定不準在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或其他項目列支的費用。第九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可參照《中華人民***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計算。第十條 城市個體戶經營的企業,需要支付醫藥補助費的,可按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工資總額百分之五以內列支。第十壹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納稅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的,按超過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稅”,具體加征辦法是:

(1)全年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六萬元的部分,按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十;

(2)全年所得額超過六萬元至七萬元的部分,按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二十;

(3)全年所得額超過七萬元至八萬元的部分,按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

(4)全年所得稅超過八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應納所得稅額加征百分之四十。

加征所得稅稅款,按照所附《陜西省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加征稅率表》的規定計算征收。第三章 減稅免稅第十二條 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對下列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給予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1)個人從事人力搬運、裝卸、肩挑背負、打墻、挖土方、砸石子和在街頭經營茶水攤、量體重、出租小人書以及走街串巷磨剪刀、補鍋、焊壺、網被套、爆米花等流動服務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每月營業收入額或收益額達不到本省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所得稅;

(3)經當地民政部門確認的孤老、烈屬和殘疾人員,本人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每月收入額不滿八百元,收益額不滿三百元的,免征所得稅;

(4)個別個體工商業戶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經縣(市、區)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定期的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照顧。第四章 征收管理第十三條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采用查帳辦法征收所得稅的,應在月終後七日內,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繳清應納稅款。采用“定率並征”辦法征收的,按月隨同產品稅、增值稅或營業稅同時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市、區)稅務機關確定。納稅期限最後壹日如遇法定假日,可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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