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的殘疾人占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提供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以下簡稱產品),或者提供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註冊商標的貨物)。
壹、前款所稱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精神殘疾人。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二、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見附件),並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均不得要求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供其他證明聲明函內容的材料。
中標、成交供應商為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其《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接受社會監督。
供應商提供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與事實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向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采購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屬於小型、微型企業的,不重復享受政策。
四、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因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關報批程序後,可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五、對於滿足要求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集中采購機構可直接納入協議供貨或者定點采購範圍。各地區建設的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等應當設立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專欄。鼓勵采購人優先選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
六、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殘疾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細化政府采購支持措施。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條件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可通過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關文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七、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的具體支持對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何認定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支持對象是“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通知》借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的規定,明確了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需要具備的條件:壹是安置的殘疾人占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二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三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四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同時,要求提供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這些條件需要同時滿足。
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為了切實減輕相關供應商重復提交證明材料的負擔,《通知》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交《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即可,無須出具證明聲明函內容的其他材料,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對其資格進行審核和認定。供應商提供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與事實不符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十三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誌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