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要求變更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時,應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向原登記機關和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和居留證件手續。更換代表時,需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國企業或外國經濟組織對新任代表的授權證書及簡歷。第四條 申請在陜設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分別由下列機關批準:
(壹)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經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核,報對外經濟貿易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批準;
(二)金融業、保險業,經人民銀行省分行審核,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三)航空運輸業,經西安民航管理局審核,報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
(四)其它行業,按照業務性質,分別經省政府各對口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主管委、部、局批準。第五條 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後,應當在批準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持批準證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登記證的有效期為壹年,逾期應辦理延期登記。第六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後,其人員和家屬,應持批準證件、登記證和代表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居留證》。第七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登記證,按照中國銀行的有關規定,到駐地中國銀行分支機構或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第八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持登記證及有關文件,按照稅法規定限期到主管稅務局機關辦理外國企業稅務登記手續,照章納稅。第九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持登記證和居留證向西安海關提出申請,並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所需進口辦公、生活自用物品和交通工具。第十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工作人員及需要委托辦理的其它服務,如采購辦公用品、租用車輛、租賃房屋等有關業務,均由陜西省外國企業服務公司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需要聘請工作人員,省外國企業服務公司應盡可能先在對口單位內物色選配,選配的人員持外國企業服務公司證明與常駐代表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第十壹條 駐在地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法保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人員的合法權益,並對其正常業務活動提供方便。第十二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如違反《暫行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有其它違法活動的依照中國的現行法律和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已經批準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尚未依法登記的,應當在本辦法下達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持批準證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部門補辦手續。逾期不登記的,按《管理辦法》和《外國企業開業停業稅務登記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第十四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或者派出企業宣告破產時,應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有關稅收、債務等問題應按《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處理。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應根據《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