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規定的會議用餐標準以內的;
(二)臺灣、港澳同胞、僑胞、外籍人員舉辦宴會;
(三)按國家或本省禮賓規定接待的外國友人的用餐;
(四)經省人民政府特批免稅的其它筵席。第五條 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承辦筵席登記簿,如實登記舉辦筵度的單位(個人)名稱(姓名)、時間、桌數、標準、支付金額,認真履行代征代繳義務。不得將壹次筵席支付金額化整為零,采取分次多開發票,少征或不征稅款。
代征人違反本條規定,有弄虛作假行為,少征或漏征稅款的,除向代征人追回少征或漏征的稅款外,並按應征稅款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六條 代征人在代征筵席稅時,除應填寫稅務機關印制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或稅票)交給納稅人收存外,存根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保管。對所代征的稅款必須專冊登記,依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按期報解入庫。
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七條 代征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和監督。稅務機關要對代征人代征代繳稅款情況定期進行審查。
代征人拒絕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視其情況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第八條 納稅人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主動繳納稅款。對弄虛作假,偷稅抗稅,或與代征人無理糾纏,蠻橫要挾,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代征人可提請當地稅務機關令其照章補稅,並處以應補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包庇、支持偷稅抗稅行為者,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九條 筵席稅由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它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第十條 稅務機關對代征的筵席稅款,可按入庫金額提取百分之五的手續費付給代征單位,其中百分之二可付給直接辦理代征手續的人員。第十壹條 對納稅人或代征人的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任何人均有權檢舉揭發。檢舉揭發的案件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在本案罰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範圍內,酌情對檢舉揭發人予以獎勵,並負責為其保密。第十二條 筵席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陜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稅務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