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促進科技進步,推動建設項目高質量發展,維護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工程建設標準化的任務是制定和修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監督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規範、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制定。

第四條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全省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標準的立項和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實施。

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省建設標準設計站(以下簡稱“省標準站”)具體承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的論證、編制、審查、修訂、咨詢、宣傳和培訓工作。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五條技術水平高、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顯著的工程建設標準,納入建設工程科技成果獎和優秀勘察設計獎的獎勵範圍。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成果納入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和個人職稱評定主要成果。

參與標準編制的主要技術人員可視為在相應註冊期內完成了50%的繼續教育選修課程。

第六條鼓勵具有相應專業技能和標準化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組織,協同社會市場主體制定符合市場和創新需求的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根據本團體規定協議或自願采用。團體標準實行自我申報公開和監督制度,並積極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

工程建設集團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鼓勵工程建設集團標準的技術要求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七條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在下列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或者為了細化、完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統壹全省工程建設的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的,可以制定全省工程建設標準:

(壹)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含安裝)和竣工驗收的質量和安全要求;

(二)工程建設的安全、環境保護、地震(疫情)應急和能源資源節約利用的技術要求;

(3)工程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要求;

(四)工程建設對試驗、檢驗、檢測和評價方法的要求;

(五)工程建設對專用信息技術的要求;

(六)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要求,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置標準、城市更新、城市設計、城市歷史文化和風貌標準等;

(七)其他工程施工技術和管理要求。

第九條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嚴格遵守(遵從)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經濟政策,體現當地地理環境和技術特點;

(2)基於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相應的科學研究成果已經鑒定或技術成熟並在工程建設中應用,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的要求,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

(三)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不低於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抵觸,並與相關地方標準相協調,不得重復或矛盾;

(四)采用專利技術的,應當取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不得妨礙商品和服務的自由流通以及其他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不得指定使用國家和全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設施。

第十條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行計劃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征求地方標準意見,制定地方標準,編制年度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壹條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主編單位原則上不超過2個;有2個主編單位的,標準編制工作由第壹主編單位牽頭並完成。

承擔地方標準編纂的主編單位和主編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承擔過與所編標準內容相關的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水平,能夠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二)承擔工程建設管理標準編制的,應當具有相應的管理經驗,且相應水平處於行業領先地位。

(三)主編的工作應符合標準和標準設計,並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工程實踐。

第十二條申報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包括制定項目申請表和項目申請報告。

標準內容涉及專利的,應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專利權人的授權文件、專利許可聲明等材料。

第十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立項專家論證會,對申請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通過項目論證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編制單位下達年度項目計劃。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當由省級標準站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已列入地方標準年度制修訂計劃的項目,應在2年內完成。規劃實施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原規劃實施的,主編單位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規劃申請,經批準後按照調整後的時間節點組織實施,變更結果應當及時通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項目批準後,主編單位應根據項目批準情況制定標準編制計劃。編制方案包括編制單位和人員構成、任務分工、編制進度等相關內容;方案應在60日內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標準編制格式和規則的制定和修訂應符合標準GB/T1.1、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0、標準編制規則GB/T20001、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規定(標準[

第十七條編制組應當根據標準編制計劃充分開展調查研究,在綜合分析和必要的實驗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完成標準草案及其條文。

征求意見稿要經主編單位和主編部門同意,再征求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八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草案進行網上征求意見,時間不少於30日。

征求意見的範圍和對象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編單位應根據標準涉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情況,同步征求相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的專家不得少於5人。

第十九條標準主編單位應當對收集的意見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和加工,完成標準草案和征求意見,匯總加工成果表,並將書面申報材料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審查專家應當從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專家庫中抽取,專家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

第二十條送審稿材料應完整(紙質版和電子版),標準主編應認真準備審查報告材料。報告內容應包括:任務來源、標準編制過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標準的關鍵技術和創新點、征求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

第二十壹條專家組應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並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相協調;

對標準重大分歧的處理,以及是否協調了有關各方的意見;

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標準的結構、要素和內容是否完整,條文是否正確,技術指標是否適當,方法是否經過驗證。

第二十二條審查會議應當聽取編制組介紹標準編制過程和主要內容,並征求對處理意見;技術審查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對標準文本進行逐壹審查,對審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組織協調,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和協商。

會議評審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概況和主要評審意見,並由評審組全體專家簽字。

第二十三條編制小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專家評審意見原則上通過或不通過的,編制組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重新報批。

第三章標準的批準和備案

第二十四條標準主編單位應在專家評審會後30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報批材料。

送審材料包括: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送審簽署表、標準送審請求文件、標準送審草案、評審會專家意見和意見簽署表、專家意見成果表。

第二十五條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DB 61/T * * *—* * * * *

┬ ┬ ┬

標準發行的└-Year數。

└ ————————標準發布的序號。

└ ──推薦標準的代號。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編號,並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未經批準和備案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不得在建設活動中使用。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省標準站實施。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或復制本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出售。

第四章標準的審查、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頒布實施後,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工程建設需要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及時進行審查評估。審查評估期壹般不超過5年。

標準的審查和評定應當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壹組織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地方標準審查和評估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壹)地方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廢止:

1,不符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內容矛盾或大量重復;

3.主要技術內容不再適用。

(二)地方標準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進行修訂:

1,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規定的重大變更;

2.涉及的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已經修訂;

3.標準的關鍵技術和適用條件發生變化;

4.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查評估結論發布地方標準廢止、修訂或者繼續有效的公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地方標準需要修訂的,由主編單位提出修訂申請,按照程序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訂、發布和備案。對於修訂後的標準,標準發布的序號保持不變,僅更改了批準發布的年份。

修訂後的地方標準重新發布時,原地方標準即行廢止。原標準未明確廢止的,從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不再適用。

第三十壹條對繼續有效的地方標準,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再版或者編纂時,在標準扉頁實施日期下方增加“確認於* * * *年* *月有效”字樣。

第五章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是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和準則。鼓勵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從事相關工程建設活動時,采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第三十三條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是工程建設標準的技術補充和延伸。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建設工程通用標準設計和相關產品推廣應用標準設計,為建設標準的實施提供技術支持。

鼓勵建築工程設計企業在設計時優先采用標準設計。

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項目的編制、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積極組織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宣傳和實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標準的宣傳活動應在統壹組織下進行;

(二)傳播標準應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三)標準應保證質量和水平,從事標準宣傳的講解員應優先考慮參加標準編寫的人員;

(四)標準的宣傳活動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涉及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可委托標準主編單位發布相關技術說明。標準解釋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工程建設標準解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壹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發現的違法行為。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並納入信用體系管理。

第三十七條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實行“雙隨機壹公開”的方式,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規定》(2004年第12號令)的相關要求。建設部81)。其中,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相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和掌握強制性標準的內容;

(二)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三)工程建設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

(四)工程建設的安全和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五)指南、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和

相關指導材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公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查處。

(壹)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編制地方標準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8日起施行,2026年8月7日廢止,有效期5年。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

  • 上一篇:山東房產稅征收標準規定了山東房產稅如何計算。
  • 下一篇:上海繼承房產轉售2023新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