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房產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第二條凡在山東省內的房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房產托管人或使用人為房產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國家的,由管理單位支付。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第四條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城市:市區和郊區;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含鎮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家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征收房產稅的工礦區和征稅範圍,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沒有財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財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類似財產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同壹房產有部分用於出租的,出租部分按照租金收入計算繳納;自用部分按自用房產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乘以按規定比例扣除的房產殘值計算繳納。賓館、寫字樓出租房間的,按照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
第六條國有、集體企業在清產核資過程中重估的資產新增價值,征收房產稅。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後新價值已折舊的,按重估價值征收房產稅;企業未按資產重估後新增價值計提折舊的,經同級清產核資機構認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其固定資產重估後新增部分在規定期限內免征房產稅。申請減免按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七條納稅人因房改出售其職工宿舍全部或部分產權,按規定核銷固定資產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後,不再繳納核銷固定資產部分產權的房產稅,未按規定核銷固定資產的,仍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八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擁有或者使用房屋之日起30日內,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如實填寫房產稅申報表,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現有房屋的位置、面積、原值和租金。
納稅人變更住址、產權轉移、歇業,或者房屋擴建、改建後改變房屋原值,以及新增房屋的,應當在上述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出租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填寫房產稅申報表,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出租房屋的合同、租金、面積、位置等情況。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此和納稅人的申報向出租人征收房產稅。租金與市場價格明顯不符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類似不動產的市場租賃費核定應納稅額。
納稅人和個人無租金使用免稅單位和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者繳納房產稅。稅額由當地稅務機關按照類似不動產的市場租賃費計算核定。
第十壹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家財政部門撥款的單位、武裝力量、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以及個人非營業性房地產,按規定暫免征稅。上述單位和個人應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發給免稅證明(由省局統壹印制)。《免稅證明》實行年檢制度。未按規定申報領取免稅證明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損壞的房屋和危險房屋、自然災害後恢復的房產、微利虧損企業的房產,需要減征或者免征的,按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納稅,承租人未如實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地方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含)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以上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聽證的具體辦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五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六條房產稅的繳納期限,每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繳納壹次;企業等單位每季度申報繳納壹次;個人(含個體工商戶)每季度或半年繳納壹次。具體申報繳納時間由縣(市)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納稅人自建房屋,從竣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竣工驗收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驗收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買賣的房屋,當月及當月以前應繳納的房產稅,由出售單位或個人繳納,購買單位或個人從購買次月起計算繳納。
第十八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基層地方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房產稅繳納信息。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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