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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債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事情發生在判決生效的時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義務的,應納稅額計算至房產、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的當月月末。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註:2021 1生效)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甲公司的房產因法院作出判決而用於抵銷銀行貸款,抵債房產自法院判決生效起不再具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即甲公司自判決生效起該房產的權利狀態終止的當月月末起無需繳納該房產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089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並由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次月起征收。

因此,銀行取得法院判決書但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而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是從辦理完房屋轉移登記並由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次月開始繳納的。那麽銀行不辦理過戶手續就不用交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了?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1988]國稅帝子第1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法院判決生效後,銀行擁有房屋所有權,原則上需要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但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該房屋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並不明確。有的地方如廣東省《關於銀行系統企業接受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廣東地稅函?[2002]641號)明確規定從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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