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業、能源、交通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可以不征收土地使用費;投資其他企業可酌情減免50%至90%的土地使用費。
(二)凡在本條例頒布前簽訂項目,以土地費用為中方合作條件的,土地使用費繼續按原合同規定的標準征收。
(3)外商可在陜西省指定區域內租賃和宗地出讓土地,土地使用年限最長可達70年,並可依法轉讓和繼承。第二條鼓勵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以現有場地、廠房、設備、工業產權和自有資金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允許外商承包租賃國營或集體工商企業;允許外商收購小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或個體企業。第三條。外商在Xi市區以外的不發達地區興辦產品出口型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業、能源、交通和社會福利事業以及各類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城市房產稅和車船牌照稅;在Xi市區投資其他項目(不含酒店),經營期內60%內免征地方所得稅、城市房產稅和車船牌照稅。免稅期滿後,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免。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經陜西省稅務局批準,企業可申請加速折舊。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內銷產品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陜西省稅務局批準,可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工商統壹稅。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按照隸屬關系進行征管。中央和省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由陜西省稅務局負責;Xi市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由Xi稅務局負責。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應當自行平衡。對不屬於國家外貿公司統壹管理、不需要出口配額、不需要向外經貿部申請出口許可證的產品,按隸屬關系分別報陜西省外經貿委或xi外經貿委審批,並可通過對外銷售渠道推廣,增加外匯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客戶在國內銷售的產品,經雙方協商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結匯。
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調劑外匯。
外商投資企業與省內單位和個人的經濟往來,除國家明確規定必須收匯的以外,壹律以人民幣結算;需要收匯時,可以向陜西省外匯管理局申報。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產所需物資,經有關部門批準已列入計劃的,各級物資部門應優先供應;未列入計劃的,由企業自行購買,有關部門應予以照顧。在中國境內用外匯購買的,可以按離岸出口價格計價。外商投資企業集中的城市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專門的物資供應公司。第九條陜西省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利用外資投資計劃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檢查、協調、仲裁和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統壹受理外商在陜興辦企業遇到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盡快處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陜西省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Xi市屬單位的外商投資企業,由Xi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中央和省屬單位的外商投資企業開業後的合同章程和日常管理,由陜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Xi市屬單位的外商投資企業由Xi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第十條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申請人辦理各種手續,批復項目申請不超過十天,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不超過十五天,審批頒發營業執照不超過十天。
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員工出國手續。無論是在建還是竣工營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由企業自行確定,直接到陜西省外辦辦理相關手續。因業務需要經常出入境的人員,可以辦理多次出入境手續。第十壹條嚴禁向外商投資企業亂攤派、多收費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對不合理的收費,企業有權拒付,有關部門或單位不得刁難。如有違反,企業可直接向陜西省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辦公室應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七日內難以作出決定的,還應當及時向反映問題的企業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