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研究擬定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2、負責管理省直機關後勤的汽車更新經費、房屋修繕經費和綠化經費的預算。
3、負責省直機關房地產管理,擬定房地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省直機關基建立項審核;負責統建省級幹部住宅;負責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的統建、調配;管理房屋專項修繕經費和審批修繕項目;負責省級公產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產權、產籍管理和監督,編制並組織實施省級土地建設用地規劃。
4、負責在榕省直單位和中央駐榕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房改方案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審核在榕省直單位和中央駐榕單位集資建房項目並負責管理;組織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建設;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積金。
5、負責省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省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6、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采購實施細則,負責實施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設備、設施、用具的采購工作;負責省直機關禮品禮金集中收繳工作。
7、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車輛購置的審批工作,並報省控辦備案。負責省級幹部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車輛的配備、更新、報廢的管理;負責省級幹部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車輛號預排;負責省二級以上接待用車的保障;指導和協調省直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工作。
8、負責屏山大院和工交大院的管理;負責省級幹部住宅區的服務;協助做好省級重要接待和大型會議的接待服務工作。
9、負責屏山大院及轄區內省級領導機關、省級幹部住宅、省級重大活動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治安綜合治理。
10、負責省直機關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綠化等社會事務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11、負責對全省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和後勤事業發展的指導;組織實施全省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縣以上機關賓館、飯店、招待所的分等定級管理和廚師、服務師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12、負責“七七壹二國防工程”設施的管理;負責戰備、抗洪救災等應急情況下省級領導機關的後勤保障。
13、承辦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