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稅務機關原因多收、錯收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稅務機關應主動提出退還申請。
詳情如下:
1,稅務機關受理退款申請數據並核實退款申請信息,核實後定期將數據傳輸至醫保經辦機構;
2.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退款申請,並將退款金額返還給繳費人。醫保經辦機構定期匯總退費金額,向財政部門要求支付;
3.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溝通協作,結合本地實際,細化辦理流程,確定退款申請表樣式,明確辦理期限,確保業務有效銜接和退款高效便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